中國船級社
(CCS)成立于1956年,總部設在北京。
CCS作為交通部直屬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CCS是國家的船舶技術檢驗機構,中國唯一從事船舶入級檢驗業務的專業機構,國際船級社協會的正式會員。
CCS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國際公約、規則,為船舶、海上設施及相關工業產品提供技術規范和標準,提供入級檢驗、鑒證檢驗、公證檢驗、認證認可服務,以及經中國政府、外國(地區)政府主管機關授權,開展法定檢驗和有關主管機關核準的其他業務。
CCS設有80多個分支機構,覆蓋國內外主要港口,形成了遍布亞洲、歐洲、美洲、非洲、大洋洲的全球服務網絡。目前,接受了34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授權,為懸掛這些國家或地區旗幟的船舶代行法定檢驗。
CCS不僅在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以及相關工業產品領域從事提供檢驗業務,還在可再生能源、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大型鋼結構等領域廣泛開展認證、審核、監理、檢測、評估、試驗、咨詢、培訓等服務。
安全、環保,為客戶和社會創造價值。中國船級社堅持“技術立社、誠信為本、與眾不同、國際一流”的建社方針,秉承“客戶第一、優質服務”的價值理念,牢牢把握服務國家水運安全、維護國家海事權益、推進造船強國建設的根本要求,努力建設與海洋強國相適應的國際一流船級社。
CCS材料和設備檢驗是指通過設計評估、對最終產品和/或其制造過程中檢查和試驗,對產品所進行的符合性評價過程,包括單件/單批檢驗、設計認可、型式認可和工廠認可。
單件/ 單批檢驗:系指由CCS 驗船師為簽發產品證書/ 等效證明文件,對產品逐件或逐批進行的檢驗。
一、單件/ 單批檢驗一般要求
1.1對于CCS附錄規定的法定產品、材料類入級產品及重要機電設備單件/ 單批檢驗, 一般應在認可后進行(具體產品見本章附錄規定),除非CCS 給予特別考慮;對于本章附錄不要求認可的產品,CCS 在初次受理產品單件/ 單批檢驗申請時, 將對制造廠的生產能力和條件進行適當評估,以決定是否受理檢驗申請。
1.2 產品單件/ 單批檢驗和發證程序一般由如下過程組成(見圖3.2.2.2):
(1)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下圖簡稱“審圖”),或原型/ 型式試驗或測試,以確認符合CCS 規范的要求或其他公認的標準;
(2)制造過程中和/ 或最終產品的檢驗和試驗,以確認其符合CCS 規范和/ 或批準的設計圖紙的要求;
(3)對符合要求的產品,簽發船用產品證書或等效證明文件。
1.3 對于業經CCS 一項或多項認可后的產品,由驗船師進行單件/ 單批產品的檢驗應按批
準的產品檢驗計劃進行,產品檢驗計劃的制定應符合下列原則:
(1)獲得設計認可后不必進行重復型式試驗,驗船師應逐件進行現場檢驗;
(2)獲得型式認可 B 后不必進行重復型式試驗,根據對制造廠現場審核的結果,可減少驗船師見證試驗的項目和/ 或抽樣比例;
(3)獲得型式認可A 后不必進行重復型式試驗,根據對制造廠現場審核的結果,可部分或全部替代驗船師現場見證檢驗,其單件/ 單批檢驗可為審核工廠資料發證;
(4)獲得工廠認可后不必進行重復型式試驗,根據對制造廠現場審核的結果,可減少驗船師見證的試驗項目和/ 或頻次。
1.4 對于本章附錄規定需認可后進行單件/ 單批檢驗的產品,而申請方無認可意愿,經CCS
批準可接受其單件/ 單批檢驗申請,要求其產品應按3.2.2.2 要求進行審圖和檢驗。
1.5 對于未認可的產品進行單件/ 單批檢驗時,應根據CCS 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逐件或逐批進行檢驗。
1.6 如申請檢驗的產品已經具有型式試驗或其等效的資料,CCS 對申請方提交的相關資料
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進行部分或全部的型式試驗。
2 圖紙審查
每次申請單件/ 單批檢驗,申請方應根據規范各篇章的有關要求,準備產品設計圖紙和/或技術文件,并提交CCS 審查,具體要求見不同產品認可指南。
3 型式試驗
3.1 對CCS 規范各相關篇章和/ 或本章附錄規定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產品,申請產品單件/單批檢驗應進行型式試驗;
3.2 型式試驗應按CCS 批準的試驗大綱進行。
3.3 型式試驗的樣品,應按照批準的圖紙和/ 或生產工藝制造,并對原型或從生產線隨機抽樣的相同規格和制造的產品進行。對于后者,樣品應在驗船師在場下選取并予以專門標識,必要時,應采取封樣。
如需要制備試樣,試樣的制備和標識以及標識轉移,應在驗船師在場下進行;其取樣方法、制備工藝和數量,應滿足CCS 規范的要求。試驗之前,驗船師應檢查試樣的符合性,并驗證標識情況。
3.4 型式試驗一般應在驗船師在場下對CCS 規范、制造廠采用的標準、或制造廠的技術要求規定的有關產品性能、環境或其他項目進行試驗。
型式試驗應優先選擇安排在經CCS 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按照本章3.7.5.2 條執行;若制造廠將要求的試驗安排在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實驗室或CCS 接受的其他國外實驗室進行,如該實驗室經CCS評估符合船用產品試驗規定,CCS可考慮接受其試驗結果,必要時,可要求重做試驗。
3.5 型式試驗部分或所有項目,可以在制造廠提供的試驗條件下進行,但其試驗條件應經
CCS 確認具有相應的試驗能力。
3.6 型式試驗結束后,試驗機構應編制試驗報告,試驗報告至少應包括如下信息:
(1)產品的型號、規格和標識;
(2)試驗依據:試驗方法和驗收條件;
(3)試驗設備和測量儀器的規格(包括識別編號和上次的校準日期);
(4)各項試驗的環境條件(如適用);
(5)試驗日期和地點;
(6)試驗結果。
3.7 試驗報告應由試驗機構的責任人員和參加試驗的驗船師簽署。當驗船師未參加試驗時,應對試驗報告進行確認。
3.8 材料試驗
3.8.1 材料試驗應根據CCS 規范的要求進行。一般情況下,驗船師應確認材料試驗證明,當CCS 規范有要求時,材料試驗應由驗船師在場。
3.8.2 試驗和測量設備應予以適當地校準,并保持良好的狀態。校準記錄應予以保存,并當
驗船師需要時能予以提供。
3.8.13材料的化學成分應予以測定,并由原材料供方通過爐罐取樣分析予以證明。執行分析
的試驗室應具有充分的試驗設備和儀器,并應由具有資格的人員進行分析。
3.8.4 制造廠的化學分析一般可以接受,但當驗船師要求時,可抽樣復查。
3.9 檢驗
3.9.1 在產品制造過程中,制造廠應提供便利,以便驗船師進入與產品檢驗有關的所有場所,以確認:
(1)生產工藝執行有效性;
(2)產品制造與批準圖紙和技術要求的符合性;
(3)材料和焊接材料的使用的正確性;
(4)取樣和試驗的正確性。
3.9.2 產品的最終檢驗和試驗應在CCS 驗船師參加下按產品實際應用的批準的設計文件和CCS 規范規定的適用要求進行。CCS 僅對驗船師參加的檢驗和試驗項目負責。
3.10 船用產品證書/ 等效證明文件的簽發
3.10.1 除申請方另有要求外,各類產品(包括其部件和原材料)持證要求見本章附錄的規定。
單件/ 單批檢驗完成后簽發相應的船用產品證書或等效證明文件。
3.10.2 對于船廠制造的并按產品檢驗要求納入船舶檢驗范圍的船舶產品,除另有規定外,可
不要求簽發單獨的船用產品證書/ 等效證明文件。
3.10.3 鋼質海船入級規范 附錄2A、2B、2C 中有型式認可要求的部件,由設備廠制造僅用于該廠產品,且對產品的認可覆蓋該部件時,可不單獨簽發認可證書。
3.10.4 鋼質海船入級規范附錄2A、2B、2C 中有產品證書要求的部件,由設備廠制造且僅用于該廠產品,則應按照CCS 要求進行檢驗,可不單獨簽發產品證書
二、設計認可(簡稱DA):系指CCS 通過對產品圖紙審查和型式試驗,確認產品設計滿足CCS 規范要求和/ 或其他接受標準要求的評價過程。
2.1設計認可(簡稱DA)一般要求
2.1.1 設計認可一般適用于設備和系統類船用產品的設計批準。具體適用的產品見CCS規范。
對于CCS規定的不適用設計認可的產品,如用于設計轉讓,CCS 可接受申請方設計認可的申請,但用于實船使用時,該產品仍應按照本章附錄持證要求獲得相應的認可證書。
2.1.2 如申請設計認可,申請方應提交產品設計認可申請書,并闡明產品的用途、型式、型
號和主要特性參數,以及所有采用標準最新版本。
2.1.3 設計認可由圖紙審查和原型試驗組成。
2.1.2 圖紙審查
2.1.2.1 設計認可申請方應根據規范各篇章的有關要求,準備產品設計圖紙和/ 或技術文件,并
提交CCS 審查或備查。
2.1.3 原型試驗和/ 或檢驗
2.1.3.1 申請設計認可的產品原型應經驗船師檢驗和標識,以確認其按批準圖紙進行制造,并
符合CCS 規范和指南、適用標準,或制造廠產品技術要求規定,適合于船上使用的預期用途。
2.1.3.2 如適用,并認為是設計認可的必需過程,制造廠應在驗船師在場下進行原型試驗。原
型試驗應包括CCS 規范和指南、適用標準,或制造廠產品技術要求規定的產品性能、環境,或其他試驗,其試驗大綱應提交CCS 批準。
2.1.3.3 原型試驗報告要求應按的要求進行。
3.3.3.4 如果要求的試驗已經或正在CCS 接受的獨立產品檢測試驗機構進行,任何在CCS 驗船
師未在場下所獲得的試驗結果的可接受性將予以特別考慮,具體與驗船師溝通。
2.1.4 設計認可證書簽發和有效期
2.1.4.1 按本節3.3.2 和3.3.3 進行評價的產品并認為符合CCS 規范、指南和/ 或適用標準和/
或制造廠產品技術要求,將由CCS 簽發有效期不超過5 年的設計認可證書。
2.1.4.2 經設計認可的產品及其設計方,將登錄在CCS《船用產品錄》上。
2.1.5 換證審核
2.1.5.1 設計認可證書換證審核應在該證書到期日前 3 個月內進行。制造廠應向CCS 提交書面
申請,并通知CCS 任何有關產品設計的變更情況。CCS 應核實:
(1)重新審查產品圖紙,核實產品設計或規格對應適用的規范或標準的變化情況;
(2)如有變化,重新審批認可試驗大綱。
2.1.5.2 如產品的設計未發生變更,一般可以免除原型/ 型式試驗,如必要時,CCS 可要求抽查
全部/ 部分項目重新做試驗。
2.1.5.3 申請方經核查仍符合設計認可條件,CCS 簽發新的設計認可證書。
2.1.6 認可產品的變更
2.1.6.1 經CCS 設計認可的產品,如發生設計更改或適用標準的變化,原設計認可的申請方,
應報告CCS 并接受評估,CCS 根據設計更改的性質和程度,確定是否需要重新設計認可。
三、工廠認可(簡稱WA)系指CCS 通過文件/ 圖紙資料審查、型式試驗和現場審核,以確認制造廠具備持續生產符合CCS 規范要求和/ 或其他接受標準要求產品的能力和條件的評價過程。
3.1 一般要求
3.1.1 工廠認可適用于通過連續型工藝批量生產,或完全根據產品生產工藝、生產過程控制
來保證產品質量的產品。CCS 要求工廠認可的產品,見CCS規范要求。
3.1.2 工廠認可程序由以下3 部分組成:
(1)文件審查;
(2)型式試驗;
(3)現場審核,包括:
①質量體系核查;
②制造過程審核。
3.2 文件審查
3.2.1 申請方應提交經簽署的工廠認可申請書,載明工廠認可所涉及的產品和生產場所范圍,
并提交如下文件資料供審查:
(1)產品的技術特性;
(2)產品圖紙及相關產品和制造工藝的技術文件,包括工藝流程;
(3)型式試驗大綱;
(4)產品原材料和主要零部件的供方清單;
(5)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可包括質量手冊,以及有關產品質量控制的程序、主要產品生產設備和
檢驗及試驗設備;
(6)能表明申請方具有認可范圍的產品生產能力和質量水平的其他有效文件、報告和證明。
3.2.2CCS 對申請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批準產品技術圖紙、相關的產品和生產技術
文件以及型式試驗大綱,并退回申請方。
3.3 現場審核
3.3.1 驗船師在制造廠的產品生產場所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應滿足CCSR9001要求。
3.3.2 制造過程審核
(1)驗船師將根據申請認可的范圍,到有關的部門、車間、儲備場所、試驗室等場所進行審核,
確認其生產裝備、制造工藝以及試驗能力滿足CCS 相關要求;
(2)制造廠應向驗船師提供認可范圍內具有代表性的產品,以驗證其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制造。驗
船師應跟蹤見證代表性產品(即型式試驗用的產品或須通過試驗考核的樣本)的主要制造過程,包括見證為過程監控或驗證質量而進行的取樣(制樣)和試驗。
3.3.3 對涉及進貨的材料和部件,根據其對產品的重要程度,CCS 可以要求:
(1)在供方的車間進行檢查;
(2)進行相關的試驗。
3.3.4 審核發現不合格,應通知制造廠采取糾正措施。針對不合格的糾正措施,應予以跟蹤驗證。
3.4 型式試驗
3.4.1 型式試驗應按規定執行。
3.5 工廠認可證書簽發和有效期
3.5.1 完成文件審查、型式試驗和現場審核的制造廠將由CCS 簽發有效期不超過5 年的工廠認可證書。
3.5.2 獲得工廠認可證書的產品及其制造廠將登錄在CCS 的《船用產品錄》上。
3.6 定期審核
3.6.1 在證書有效期內,獲得工廠認可的制造廠應每年度申請定期審核,以保持認可證書的有效性。定期審核應在工廠認可證書到期日的每個周年日前后3 個月內進行。
定期審核包括:
(1)質量體系核查要求應滿足CCSR9001要求;
(2)如本社認為必要,可進行認可產品的抽樣檢驗/ 試驗,檢驗/ 試驗的樣品應在驗船師在場時選取,抽樣型號和數量由驗船師根據產品復雜程度和生產規模以及產品類型確定。
3.6.2 經CCS 定期審核,認為制造廠符合工廠認可證書保持條件,簽發定期審核證書。
3.7 換證審核
3.7.1 如工廠認可證書到期,需要換新,制造廠應在該證書到期日前3 個月內書面申請,并
通知CCS 任何與產品設計和質量管理體系有關的變更情況。
3.7.2 文件審查、現場審核和認可試驗和工廠認可證書的簽發,按前面要求規定執行。
3.7.3 如產品的設計和認可依據未發生變化,可以免除部分試驗項目;如必要時,CCS 可要
求進行全部試驗項目。
3.7.4 經核查,制造廠仍符合工廠認可條件,簽發新的工廠認可證書。
3.8 認可產品的變更
3.8.1 產品制造廠應監視產品或其生產過程的變化,對于重大的變動,應報告CCS 并接受評估。
3.8.2 工廠認可后,如產品圖紙、技術文件、工藝規程或質量管理體系發生較大變更,制造
廠應通知CCS,涉及影響產品設計、主要制造材料、關鍵工藝或產品特性和特征的變更,原批準的相
關圖紙和技術文件應提交CCS 重新審批;必要時,對變更所涉及的范圍在驗船師在場情況下進行檢查和試驗。
四、型式認可是指(簡稱TA):系指CCS 通過產品圖紙審查、型式試驗和現場審核,以確認制造廠具備持續生產符合CCS 規范要求和/ 或其他接受標準要求產品的能力和條件的評價過程。根據制造廠產品質量保證的能力和水平,型式認可分為型式認可A 和B 兩種模式。
4.1 一般要求
4.1.1 本節規定CCS 產品型式認可的一般原則和程序,以確認制造廠具有持續生產符合CCS
規范要求的產品的能力。
4.1.2 對于非CCS 規范要求的產品,根據制造廠的申請,其認可要求將根據CCS 與制造廠商
定的標準和/ 或技術要求進行。
4.2 型式認可過程
4.2.1 產品型式認可由如下過程組成:
(1)資料審查,包括:
①圖紙審查;
②文件審查。
(2)原型/ 型式試驗;
(3)現場審核,包括:
①質量體系核查;
②制造過程審核。
4.2.2 當申請方要求型式認可時,申請方應向CCS 提交型式認可申請,闡明申請型式認可的
類別、制造廠及其生產場所和要求認可產品的所有必要的信息。
4.2.3 盡管產品型式認可過程包括設計認可(見本章第3 節),但是,除非制造廠要求型式
認可過程也要求CCS 簽發設計認可證書,否則申請型式認可的產品不必單獨申請設計認可。
4.2.4 如果申請方并非取得設計認可的專利方,應書面明確已取得專利方的授權且來源合法。
4.3 資料審查
4.3.1 圖紙審查應按CCS規定執行。
4.3.2 文件審查應按CCS規定執行。
4.4 型式試驗
4.4.1 型式試驗應按規定執行。
4.4.2 已經CCS 設計認可的產品申請型式認可時:
(1)如設計認可原型試驗的樣品由該申請方生產,則可僅確認設計認可證書,不需進行,但CCS 驗船師應現場對產品樣品進行最終檢驗。
(2)如設計認可原型試驗的樣品非該申請方制造,則考慮原材料、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的差異,
除另行同意外,申請方應重新進行型式試驗。
4.5 現場審核
4.5.1 驗船師在制造廠的產品生產場所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應滿足本章9 節要求。
(1)申請B 模式型式認可的制造廠,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應滿足QMS持證的要求;
(2)申請A 模式型式認可的制造廠,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應滿足QMS的要求。
4.5.2 制造過程審核
(1)驗船師將根據申請認可的范圍,到有關的部門、車間、儲備場所、試驗室等場所進行審核,
確認其生產裝備、制造工藝以及試驗能力滿足CCS 相關要求;
(2)制造廠應向驗船師提供認可范圍內具有代表性的產品,以驗證其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制造。驗
船師應審核制造廠的生產和檢驗記錄與批準圖紙/ 工藝文件的一致性。
(3)申請A 模式型式認可的制造廠還應建立認可范圍產品的質量控制計劃并提交CCS 審批。質量控制計劃應按產品技術要求或標準,描述產品制造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和控制的方法,特別應反映CCS 規范、指南和/ 或公約的檢驗要求。
4.5.3 對涉及進貨的材料和部件,根據其對產品的重要程度,CCS 可以要求:
(1)在供方的車間進行檢查;
(2)進行相關的試驗。
4.5.4 審核發現不合格,應通知制造廠采取糾正措施。針對不合格的糾正措施,應予以跟蹤驗證。
4.6 型式認可證書簽發和有效期
4.6.1 完成圖紙審查、型式試驗和現場審核的制造廠,且滿足下列條件,將由CCS 簽發有效期不超過5 年的型式認可B 證書:
(1)產品設計符合公約、CCS 規范適用要求和/ 或其他適用標準;
(2)具有有效的船用產品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產品質量滿足制造廠規定的質量控制水平。
4.6.2 產品根據制造廠申請,按3.4.3、3.4.4 和3.4.5 要求完成資料審查、型式試驗和現場
審核,并認為滿足下列要求,將由CCS 簽發有效期不超過5 年的型式認可A 證書:
(1)滿足型式認可B要求,產品質量保證滿足ISO 9001 的要求,且能夠按照CCS 批準的附加程序,
確保按照CCS 規范和指南要求進行檢驗和試驗;
(2)在持有型式認可B證書期間,經CCS檢驗經驗和質量體系核查表明其產品質量持續保持穩定;
(3)船用產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至少能達到CCS 驗船師參加時的檢驗和試驗的效果。
4.6.3 獲得型式認可證書的產品及其制造廠將登錄在CCS 的《船用產品錄》上。
4.7 定期審核
4.7.1 在證書有效期內,符合下列兩種情況的制造廠應每年度申請定期審核,以保持認可證
書的有效性。定期審核應在認可證書到期日的每個周年日前后3 個月內進行。
(1)產品獲得型式認可A 模式證書;
(2)產品獲得型式認可B 模式證書,且無需頒發船用產品證書/ 等效證明文件。
4.7.2 定期審核包括:
(1)質量體系核查要求應滿足QMS的要求;
(2)如本社認為必要,可進行認可產品的抽樣檢驗/ 試驗,檢驗/ 試驗的樣品應在驗船師在場時選取,抽樣型號和數量由驗船師根據產品復雜程度和生產規模以及產品類型確定。
4.7.3 經CCS 定期審核,認為制造廠符合證書保持條件,簽發定期審核證書。
4.8 換證審核
4.8.1 型式認可證書換證審核應在該證書到期日前3 個月內進行。制造廠應向CCS 提交書面
申請,并通知CCS 任何與產品設計和質量體系有關的變更情況。CCS 應核實:
(1)確認產品圖紙,核實其產品設計或規格對應適用的規范或標準的變化情況;
(2)如有變化,重新審批型式試驗大綱;
(3)現場審核。
4.8.2 如產品的設計未發生變更,一般可以免除型式試驗,如必要時,CCS 可要求重新做試驗。
4.8.3 經核查,制造廠仍符合型式認可條件,簽發新的型式認可證書。
4.9 認可產品的變更
4.9.1 產品制造廠應監視產品或其生產過程的變化,對于重大變動,應報告CCS 并接受評估。
4.9.2 如認可的產品及其零部件的設計、所用材料或制造方法發生變化,且影響到產品的主
要特性和特征,或產品性能指標發生變更,則應重新進行認可。